《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 尊龙凯时·(中国)人生就是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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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4 00:41:00 来源: 浏览量:59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共青团改革创新,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安徽建工集团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展现职业文明,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集团公司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第三条  创建目标:集团公司一线项目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打造精品工程;工厂制企业车间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制造一流产品;科研、教学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用知识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关、部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向基层提供卓越服务、打造高效团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 1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其中,35 周岁以下团员青年人数占 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充分体现团员青年的先进性;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及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集体中团组织健全,团的工作扎实有效,能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具有特色的活动。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每年 3 月,所属各单位团组织向集团团委申报当年度集团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每年 11 月底前,各申报集体按要求上报当年度创号情况总结材料。集团团委在年底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所有申报集体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授予“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标兵单位”或“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八条  集团团委在获得集团公司表彰的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建制稳定的青年集体申报市厅级、安徽省以及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集团公司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 5 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获得集团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集团公司团委将发文表彰,并授予相应牌匾。

       第十一条  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青年文明号集体适当奖励。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推动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纳入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推动在发展党员、评选先进、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骨干力量。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由集团公司团委及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青年文明号的考核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团委。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团委不定期组织优秀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交流学习,对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事迹进行总结宣传,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基层团组织应积极拓展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争创期间,要在工作现场悬挂创建口号、张贴创建集体概况、创建目标、创建计划、相应制度等。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由集团公司团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七条  凡集团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注消其青年文明号资格,牌匾登录单位荣誉档案。

       1.集体中 35 周岁以下团员青年比例低于 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 35 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 50%以上。  

       第十八条  凡集团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集团公司团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集团公司。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施工、生产、设计、教学、服务等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3.发生损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事件或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严厉批评警告,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维护管理好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向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组委会报告,重新制作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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